朋友来借车,借还是不借?
这是许多车主都会遇到的问题。
上海车友会建议车主们借车给朋友前需要谨慎思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一】 无证驾驶出车祸车主也有过错
刘玉平在不知借车人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好心将车借出,没想到对方出了车祸,法院依法判决刘玉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刘玉平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张浩东和刘玉平的儿子刘晓明是好朋友。 2007年5月,张浩东通过刘晓明的关系,开着悄悄借来的刘玉平的车,带着一群朋友外出游玩。第二天,张浩东和朋友们来到郊区的农家乐游玩,垂钓、登山、野餐……玩得不亦乐乎。
就在他们回家的路上,张浩东却在附近农庄的一个路口,不幸撞上了一辆货车,受伤后的张浩东立即被送进了附近的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方面诊断,张浩东的颅脑损伤的后遗症达到了四级伤残。交警方面了解了事故的情况后做出认定,张浩东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
张浩东向肇事货车索赔后,又找到了刘玉平索要赔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借车给他的刘玉平告到了长宁区法院。理由是,刘玉平明知他没有驾驶证,仍将车借出,其行为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各类费用约1.5万余元。法庭上,刘玉平辩称,对于张浩东借车的事情自己并不知情,车子是儿子借出的,要他赔偿没有依据。所以,拒绝了张浩东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玉平作为车主,无论是否亲自借出汽车,他都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车辆,他存在借车不当的过错,对张浩东的车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处刘玉平赔偿张浩东8000元。
上海车友会【点评】
车主借车前一定要确定对方拥有驾驶证,否则应当拒绝朋友借车的要求。因为,车主如果明知朋友无驾驶证仍借车给其使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除了要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可依法对车主实行行政罚款,同时可吊销车主的驾驶证。
此外,如果实在要借,将投保车辆借出时一定要提醒对方不要再将车转借给别人,以免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案例二】朋友酒后驾车肇事车主也要担责
朋友们经常聚在一起吃吃喝喝。饭局之后,朋友提出借车,为了讲义气,毫不犹豫将车借出。可是,喝了酒的朋友如果驾车出事,作为车主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7年11月,陈浩然与朋友李天豪一起陪客户吃饭,饭局中,几个人喝了不少酒。酒足饭饱之后,李天豪突然接到了一个紧急电话,必须马上出门一趟,于是他就向陈浩然借车。当时陈浩然不假思索地就把钥匙交给了李天豪,自己打车回家了。
当天下午,李天豪驾车途中由于车速过快发生了交通事故,车子将正在路边骑自行车的妇女吴晓英撞倒在地。随后,受伤后的吴晓英马上被紧急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出院后,吴晓英找到了李天豪和陈浩然,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吴晓英将两人告到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各项费用8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天豪酒后驾车并超速行驶,将路人吴晓英撞伤,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吴晓英各类费用约6万多元。而陈浩然作为该车的所有人,明知李天豪刚喝过酒,情绪不稳定,却仍将车借给李天豪驾驶,有审查不严的过错,而该过错行为与李天豪过错行为的直接结合,产生了吴晓英受伤的损害后果,已构成共同侵权,据此,法院判决陈浩然对吴晓英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上海车友会【点评】
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车是大忌,为了朋友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为了你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证,请勿将车借给刚喝了酒的朋友,否则你俩将可能被告上法庭,成为要求赔偿的 “难兄难弟”。同时,在借车的时候车主还应该充分地告知借车人关于车辆的一些具体的状况。
【案例三】朋友借车出事故理赔起纠纷
2006年10月,周浩为自己的奥迪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后两个险种的保额分别为11万元和20万元,保险期均为1年。当时,周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交付了3500余元的保险金。
去年4月的一天,朋友谢峰外出办事借走了周浩的轿车,不料途中与一农用车相撞,造成农用车司机受伤,周浩的车辆也撞坏了。经交警部门认定,谢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在法院调解下,周浩赔付农用车司机各种费用8万余元,同时为修车他又花了3万元。事后,周浩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于是,周浩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浩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浩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谢峰使用,并非法律所禁止,也未违反周浩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也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没有出现对保险公司来说合同利益受损的情形。
同时,周浩将车辆交付谢峰驾驶,谢峰即成为被保险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人,两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就是车辆保险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提出 “由借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是法律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之间内部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应成为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
上海车友会【点评】
本案中,借车人谢峰本身具有驾驶资格,是本案胜诉的一个关键环节。相反,如果将车辆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保险条款规定,无驾驶证或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都属于违法驾驶,是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所以,虽然这起案件胜诉了,但是为了避免借车后一切可能存在的风险,请所有车主们在面对朋友的借车请求时,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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